上面这些,是一审的问题,是一审法官的责任,是连最起码的开庭都没有开完、都没敢开完就给他下判决书、面送判决书的责任。
上面这些,的确是一审的问题,是一审法官的责任。那?那其他人、其他的层级有责任吗?
如果躲不开也避不了,那么这些个人和层级又当如何自处呢?良心啊,职业素养啊,这个时候何在,又该不该存在?
开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版明文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有特定情形的上诉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版明文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版明文规定:
根据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和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和辩论。具体来说,这一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调查和辩论: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长应当组织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进行对证据和案件情况的调查和辩论。这意味着所有与案件相关的事实和证据都将被审查,各方当事人有机会陈述自己的观点和证据,并进行质证和辩论。
发表意见: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这包括对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充分性进行说明,以及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的辩论。
互相辩论:各方当事人有权进行互相辩论,通过辩论来揭示证据之间的矛盾和不一致之处,以支持或反驳对方的观点。
最后陈述: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这是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最后的表达机会,可以总结自己的辩护意见,对指控进行回应。
“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根据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和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和辩论”等等。
太多太多这样要求一审,特别是要求二审的法律明文规定和支持他的法律依据,却都沒有换来法律想要的最起码的结果,哪怕是开个庭走个过场也被他们愚昧和野蛮的给拒绝。
是的,一审在说了“休庭,下次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之后,却没有再开庭,却在中止庭审之后就断片似的下了判决书的这个情况,它在二审,也存有应该开庭却没经过开庭便下了裁定的情况。
作为老百姓?即便是作为专业人士,他们也太容易被案子里面的那些法官们的自圆其说的判决书给带偏节奏而被牵着鼻子三下两下的就去把法律的救济程序给走完了,然后陷入被告知“因程序已经走完,我们不再受理”类的答复而走投无路,救济无门。
况,他还不是真正的专业人士,最后陷进去的也可能是程序真的已经走完了。但,法律所申张和守护的东西,案子之事实呢?
既然说了:
“不管经历多少层级、多少环节,一‘号’到底,让司法责任真正落到每一个经办机构,每一个经办人手里,做到责任分明,可追、可溯。”
既然说了:
“每一起案件都关乎法律、政治,都是办理涉及涉案人的人生,关乎涉案人及其家庭生存、发展之条件,都是“天大的案件”和“基层司法只守住形式上“不违法”底线还远远不够,它还必须综合考虑天理、国法、人情,换位思考,本着司法良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切实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既然说了:
“无论职务高低、无论在职还是退休、无论是否调离原机关,都得被依纪依法追究司法责任。”
“只有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才能从源头上防止和纠改冤错案件。”
那么,就请从责任制上去追追责任吧!
在他的那个案子上,有太多庭外的东西,已经是作不了数、上不了桌子台面的了。这太多庭外的东西,还是宜拿到庭内来鉴定鉴定和质证质证个真伪的!
而中止了的庭审,它当然应该有被允许去继续开和开完的必要!
因为,只有开下去并开完它,它才可能走完应该存在的、必须存在的诸如“当事人对庭审笔录进行确认签字和按手印及法官当庭宣判或择期宣判”等等过程,才可能让案子最终有个起码在面子上能够圆得过去的判决书出来,而不是像涉案一审、二审法官们那样去生生地硬造一个。
请开庭!
请开庭,请他们去开完他们自己中止了的那一次庭审,难道不会被采纳而被准允吗?
况,涉案出租车公司增上的与他人签了承包经营合同的那两批所谓的出租车,在本就有上违犯国家部委《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之明文规定、下违犯当地市政府《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之明文条款的情况下,办案的他们还都能熟视无睹而默认其合法,任其非法经营达六七年之久。这?这?这?得真的应该去质问他们又焉能哉,安敢哉?得真的应该去质问他们又焉能哉,安敢与扫黒除恶之途背道而驰哉?
这,于行业行规之守,得改了它,惩了它!
所以,请改了它,惩了它!
这,于扫黒除恶之政,得扫了它,除了它!
所以,请扫了它,除了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