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五章 庭外(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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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外?

是的,庭外,庭外得让人,特别是让有法律专长的人,让他们系统里的专业人,都很感到意外!

回溯事件的原委,大体是这样的:

那一年4月9日星期四上午九点一审开庭。

正午时分,当庭审法官落槌宣布“休庭,下次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后,他被带离视频室。

可就在他为自己的无罪辩护感到满意,乐见并期待下一次开庭能早些到来并无罪获释的时候,一审法院却于4月11日星期六上午向他当面送达了“判决书”,而让他最终没有等来下次开庭和4月9日已中止的庭审最终得以恢复,当然也没有等来他及相关人士认为的无罪判决。

庭内的,本该在庭内进行和发生的,全都没有进行和发生,就好像本应发生在当事人之间的事,被第三方,被不相关的人给干涉并决定了生死一样……

所以,开篇开口便言“庭外”,况到了最后的最后,到了要去追究责任的时候,又岂能不该由决定了他案子生死的“庭外”来背?

休庭?

休庭,是方便庭审人员休息或进行合议或出现其他情况时适用的一个程序,是法庭审理程序的暂停,

宣布休庭后应告知当事人复庭的时间;如果决定不当庭宣判的,应当告知宣判的时间或者交待:宣判时间另行通知。

在这里,请注意:甭管出现了哪一种情况,都要尽“告知”这一“应该”层面上的必须的义务。

而他的那个案子,他始终没有被告知而像极了一只待宰的羔羊。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当法官在刑事案件中落槌宣布“休庭,下次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时,通常意味着以下几点:

休庭:法庭审理程序会暂时中断,以便进行必要的休息、合议或其他处理。

择日审理:如果法官没有明确指出是“择日宣判”,则意味着案件将在未来的某个时间点重新开庭审理。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会另行通知当事人具体的复庭时间。

择日宣判:如果法官明确表示“择日宣判”,则意味着不会立即进行宣判,而是会在未来的某个时间点公布判决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只需在指定的时间回到法庭领取判决书,而无需再次开庭审理。

通知当事人:无论是择日审理还是择日宣判,法官都会确保通知当事人下一次开庭或宣判的时间和地点。

总结来说,法官宣布“休庭,下次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意味着案件将暂时中止,并一定会在未来的某个时间点重新开庭审理或进行宣判,当然具体时间都必须要另行通知当事人。

而庭前?

他得到过应该得到的权利了吗?

于这一点,连庭前会议的程序中所涉及到的他应该得到的权利,竟都是一片空白,空白得让人都怀疑起了法律的真正含义和追求及守护的东西都有些什么!

一般来说,庭前会议的程序,主要是指:

1确定审判长及合议庭组成人员

2开庭10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辩护人

3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5日前提供证人、鉴定人名单,以及拟当庭出示的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应当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4开庭3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

5开庭3日前将传唤当事人的传票和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出庭的通知书送达通知有关人员出庭,也可以采取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对方收悉的方式

6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开庭三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一通对照下来,竟真的发现他在其中该享受到的权利,是一条也没有享受到。

而当他在之后,满世界地去问“刑事案件休庭后,特别是当庭法官落槌说了“休庭,下次开店的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之后,还要开庭吗?”的答案时,无疑都是一片“需要”和“肯定”的回答。

整个一审?

回溯整个一审,法院的工作人员跟他面对面接触的次数,可怜得有且只有送达判决书那一次。

因为开庭的时候是视频开的庭,所以没有面对面。

因为开庭之前的庭审通知和相应权利的告知全都没有,所以没有面对面。

因为一审庭审笔录的确认签字环节绝对没有给过他确认签字的机会。

虽然,在庭审笔录上,后来悄然出现了他的签字和按手印,让他凭空背上了一个给人以“不老实和睁眼说瞎话”的印象,而徒劳地走掉了上诉和提请抗诉环节里的太多数程序,但他始终表示:他既没有签过那些个和按过那些个手印,也没有得到过法院工作人员像在庭审之后的第三天便向他当面送达判决书那样,给他一个对当时的庭审笔录去进行确认签字和按手印的机会。所以,在这一个环节,没有面对面。

因为当庭法官落槌宣布“休庭,下次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后,便再也没有通知过他在什么时候于什么地方开庭,且再也没有对中止了的庭审进行连恢复,并把它开得有始有终。

也就是说?

也就是说,在因为宣布“休庭,下次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而没有开完便中止了的情况下,整个一审的庭审硬是生生造出了一个涉案法官自认为能自圆其说的判决书。

整个庭审,虽然没有通过任何人、任何渠道提前告知他,但直到当庭法官落槌宣布“休庭,下次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之时,整个庭审都是公开透明的。它不仅有当庭法官在视频开庭的当时,向他说明了“整个庭审过程会进行同步录音录像”,而且在视频开庭的当天,他的家人虽没有被说明因为什么而没被允许进入庭内观庭,但他的家人却的确有通过手机在网上即时收看过且留有截图。

所以,调取网上视频和当庭的同步录音录像及庭审笔录,对核准他这方辩护律师发表的“严重的事实不清,严重的证据不足”这一主要辩护意见和当庭主审法官的确落槌宣布有“休庭,下次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的真实性,是的确有针对性、必要性、可行性和实效性的。

况,对一审庭审笔录进行签字、捺印确认环节,一直以来就没有真实发生过,一直以来就被他矢口否认着。

既然如此,对一审庭审出现的签字和手印进行鉴定,难道不应该吗?

而一味的拒绝,又焉能合乎情理和法律之真谛?

老实说,一个连笔迹、手印的鉴定都不敢去做,一个连面对着有了“严重的事实不清,严重的证据不足”这样的质疑辩护意见都不敢去进行补充调查,一个连落槌宣布了“休庭,下次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之法官意见都说了不算、不敢去下次开庭和开完庭的案子,究竟能说明什么,难道还不能妇孺皆知?如此,执拗下去,它到底在捂什么和要捂多久、错多久、害人多久?